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复函
索引号: | ZDDBG22581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7)578 |
发布机构: | 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复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5-17 |
省工商局:
贵局《关于商请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函》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以上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二、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三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且危险货物已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才适用以上规定。因此,若通过水路、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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